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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执业责任 强化风险意识

2002-9-17 8:57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四川德阳案出台的“法函[1996]56号”,掀起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诉讼的浪潮。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性未被社会所认识,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该函出台之后,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债权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自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由理论上的讨论变为严峻的现实,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意识逐步增强,也逐步认识到与法律界沟通的重要和必要。

  作为行业组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法律界进行了有效沟通。四川德阳案之后,为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充分了解行业特性,准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责任,维护行业正当利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陆续以举办研讨会、组织调研、开办讲座以及及时提供行业信息等各种形式,积极地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调、与法律专家进行磋商。经过全行业与法律界的共同努力,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性开始逐渐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或文件,即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法[2001]100号以及本期刊登的《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补充的、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有限继承以及不得未经审理擅自追加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具体情形等。这些规定,对防止地方法院审理验资案件时出现偏差,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当利益,无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然,法律的理解与支持不等于纵容和偏袒。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以诚信为本。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都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惩治。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作为以守护诚信为职责的行业,更不能例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将逐步转向以承担民事赔偿为主,无论是在验资业务还是在审计业务方面,稍有不慎,都有可能产生巨额赔偿的责任。对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充分的认识。我们一定要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念,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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